急救法律

急救法律


1.全国性法律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http://www.moh.gov.cn/fzs/s3576/201312/806d4040aa0e4bd4b57cc645880bf17c.shtml

在突发事件中,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开展的卫生救护不适用于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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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7-03/15/content_2018907.htm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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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http://www.spcsc.sh.cn/n1939/n2440/n3273/u1ai133774.html

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市民,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在配置有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的场所,经过培训的人员可以使用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进行紧急现场救护。

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本市鼓励社会组织通过商业保险、奖励等形式,支持和引导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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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http://zhengce.beijing.gov.cn/library/192/33/50/438650/78776/index.html

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在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鼓励个人学习医疗急救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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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http://z.hangzhou.com.cn/2014/2014rdsjc/content/2014-04/17/content_5245819_3.htm

鼓励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公民对急、危、重伤病员按照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不承担法律责任。紧急现场救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其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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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http://www.nanjing.gov.cn/xxgk/szf/201706/t20170629_4560378.html

基层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应当定期接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对突发疾病的患者实施初级医疗救护。

警察、消防员、乘务员、养老服务人员、保安人员、导游等公共服务人员,应当定期接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发现需要急救的患者时主动救护。

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在急救人员到达前,对需要急救的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因紧急现场救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鼓励重点单位、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通过商业保险、奖励等形式,支持和引导公众参与紧急现场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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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http://www.szrd.gov.cn/detail.aspx?id=5484173594590429827

鼓励具备急救能力的公民参与社会急救,倡导自救、互救。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助医疗急救事业。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的普及培训,增强公众医疗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公益宣传,普及医疗急救知识。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机场、地铁车站、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口岸等公共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等医疗急救设备和器材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已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的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开放或者营业时间安排掌握自动体外除颤仪使用技能的工作人员在岗。

鼓励社会力量在人员密集场所按照相关规范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等医疗急救设备和器材。

鼓励医疗急救志愿者组织等社会组织开展现场急救、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等工作。医疗急救志愿者组织等社会组织以及医疗急救志愿者参与院前医疗急救的,应当服从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管理。

医疗急救志愿者应当为医务人员或者经过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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